契約嚴守原則

(pacta sunt servanda)

又稱「契約神聖」、「契約嚴守」,凡有效成立之契約,為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性,自應嚴格遵守之,當事人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此為「契約嚴守原則」。故當事人締結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

私法自治(當事人自治)及契約嚴守之原則,如當事人欲變更原契約之內容,自須依契約成立之方式即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始能發生變更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判決)。按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第2項定有明文。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