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否認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如果事實上並不是「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的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為婚生子女者,是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解決,但要特別注意起訴期間是有限制的。(民法第1063條第2、3項)

民法 第1063條
  1.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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