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兩方當事人應給對方的給付,處於對價關係,如 跟飲料店買飲料時,店家提供飲料給買家跟買家付錢給店家這二個行為,即屬具對價關係的對待給付。
在對待給付關係下,當一方未提出給付前,原則上他方得拒絕自己的給付,如上述當飲料店在還沒收到買家的錢之前,可以拒絕交付飲料給買家。
民法第264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
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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