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調解原則

亦有稱「調解前置主義」,某些事件未經調解不得起訴,原告如欲起訴,必須先經法院踐行調解程序,即絕對強制調解事件(民訴§403第1項)

調解是訴訟以外的一種紛爭解決方法。在某些事件類型,因為當事人訴訟需花費的勞力、時間、費用可能大於其勝訴所能獲得的利益,或者為了維持當事人間和諧關係等考量,法律明文規定在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稱之為強制調解。

之所以採絕對強制調解,乃是基於:

  1. 強調當事人間和諧關係。
  2. 事件須為專業或妥協性之判斷。
  3. 事件具備濃厚之非訟性質
  4. 具備家事紛爭之特殊性。

此類事件,如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提起訴訟,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如非強制調解事件,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調解,稱之為任意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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