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之認可

收養子女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因我國社會素有養女問題存在,養女受虐、遭歧視或被販賣為娼的事經常發生,為杜絕弊害,有由國家機關積極干涉與統制的必要,故民國74年修正的民法即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不僅須就形式,且須就實質加以審查,未經法院認可,縱令已作成書面,也不能成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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