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付通知

票據權利人因遺失票據,為防止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票據而兌領,而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將票據喪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使付款人暫時停止付款。但票據權利人必須在完成止付通知後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向付款人提出已為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的止付通知將失其效力,將來也不能再對同一張票據辦理止付(票據法第18條第2項、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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