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個人結婚之後,感情變差,事實上已經沒有辦法維持共同的婚姻生活,就是婚姻出現破綻。所謂的「破綻主義」,就是只要婚姻出現破綻,不論這個破綻是誰造成的,兩邊都可以請求離婚。
我國不採純粹的破綻主義,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法官才會判准離婚。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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