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之規定,於一定之情況下,債務人於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得提出拒絕履行之抗辯,此即自然債務,乃債之請求權已不完整之債務。
自然債務原本是羅馬市民法中,對未踐行一定嚴格方式之契約,因其不存在訴權而無從受裁判上之保護,故唯有依債權人之自助行為或相對人之誠意,始得實現契約內容之債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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