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禁止效

學理上所稱:查封扣押命令之禁止債務人處分之效力。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此規定於不動產之查封準用之(強執第 113 條),於其他財產權執行,類推適用之。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