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票即付
是指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未載到期日的
本票
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 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一定之金額。
受款人之姓名或
商號
。
無條件擔任
支付
。
發票地。
發票年、月、日。
付款地。
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
或
居所
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500元以上。
相關條目
提示日
民法
,
票據法
,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