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票即付

是指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 第120條
  1.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 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地。
    6. 發票年、月、日。
    7. 付款地。
    8. 到期日。
  2.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4.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5.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6.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5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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