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賠償責任

係指在發生賠償責任的情況,有數人都是要負責賠償的債務人,受害者可以自己挑其中一個人,向他要求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賠償

例如 僱用人對員工的工作有關的行為有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著重填補損害,只要被害人獲得賠償,理論上損害就消失了。因此,在連帶賠償責任下,只要其中一個賠償完畢,另外一個對被害人的債務就消滅了。

示例

雇主本身雖然沒有親自做侵權行為,但是依賴員工幫他從事交易活動並賺錢,所以如果員工工作時侵害別人的權利(例如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與員工連帶負責。只是雇主賠償完後可以再向員工求償;或者是員工自己賠償受害者後,雇主也就不用再向受害人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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