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要式性

為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 遺囑的作成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發生效力,稱為遺囑要式性。要式是指「要式行為」。

例如遺囑人要做成公證遺囑,必須

  1. 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2. 公證人前,用嘴巴說出遺囑意旨;
  3.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4.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違反這些方式,則所作成的公證遺囑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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