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要式性
為確保
遺囑
的存在及真實性, 遺囑的作成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發生效力,稱為遺囑要式性。要式是指「
要式行為
」。
例如遺囑人要做成公證遺囑,必須
指定二人以上的
見證人
;
在
公證人
前,用嘴巴說出遺囑意旨;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違反這些方式,則所作成的
公證遺囑
不生效力。
相關條目
遺囑
遺囑執行人
民法
,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