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訴法院

受理訴訟事件的法院

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受訴法院,可能指第一審至第三審之法院(如:同法第109條第1項、第133條、第176條);也可能指受理該事件的法院機關(如:同法第23條、第292條第2項),大部分情形是指受理民事事件法官合議庭(如: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第310條、第3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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