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審理主義

間接審理主義係指本案判決之法官不必親自參與該訴訟之審理程序,僅於例外情形始採間接審理程序,且須有法條明文規定,例如:證人訊問(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2項)。

▍ 民事訴訟法 第 305 條 第1-3項
  1.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2.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3. 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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