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審理主義
間接審理主義係指本案判決之法官不必親自參與該訴訟之審理程序,僅於例外情形始採間接審理程序,且須有法條明文規定,例如:
證人
之
訊問
(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2項)。
▍ 民事訴訟法 第 305 條 第1-3項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
公證人
前作成陳述書狀。
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相關條目
處分權主義
vs.
職權調查主義
辯論主義
vs.
職權探知主義
公開主義
vs.
不公開主義
直接審理主義
vs.
間接審理主義
言詞審理主義
vs.
書狀審理主義
適時提出主義
vs.
隨時提出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
vs.
法定證據主義
集中審理主義
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