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

為我國通稱法官檢察官之詞彙,在比較法學上,為獨創於其他國家之刑事訴訟職稱。

檢察官為行政官

我國現行之檢察官隸屬法務部,法務部為行政院所轄,亦應為行政官。我國的法律主要繼受自日、德、美等國,在這三個國家,檢察權都隸屬行政權,檢察官都是行政官,基於令狀原則(德國人稱為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沒有強制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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