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移轉權

係指檢察官服從檢察首長之事務分配,包含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

  1.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法院組織法第64條前段)。
  2.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將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法院組織法第64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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