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制度上之經常性,與固定性給與不同,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僅需在一般情況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經常性給付。
在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以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至於公司是以何項給付名稱為之,並不影響經常性的判斷,只要該給與是屬工作上之報酬,於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為平均工資。
若雇主是為了要改善勞工生活所為之給與,或雇主為其個人之目的,給與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勞工工作給付之對價,無論其係固定發放與否,均與勞動契約之經常性給與有別,而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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