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公權利

又稱為公法上之權利,指人民基於公法法規所賦予之法律權利,得要求國家機關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法律地位。是人民或特定人民在行政法律上的真正權利。

質言之,該權利就是指人民或特定人民得依據憲法行政法律之規定,直接主張的權能;而且,當此種權能受到行政主體之侵害,一定可以提起}行政爭訟或其他替代性的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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