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用物

即公共使用公物、「公共使用用物」,係指行政主體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之物,該公物任何人原則上得逕行使用而無需先經許可,供給一般大眾直接使用。

例如 道路、廣場、橋樑等。

類型

依其使用方式又分為:

  1. 一般使用(通常使用):指就該公物的使用而言,合於其設定的使用方式。
  2. 特殊使用:指超出公物設定目的的使用方式。
    例如 利用道路作為婚喪喜慶的場地。在特殊使用的情形下,須徵得公物主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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