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用物 又稱之為「特別使用公物」。係指應先經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依其目的,供特定人(公物主授權之人)利用之公物。即該公物並非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使用,該公物在許可範圍內使用人具有排他之權利,而非一般大眾人人皆可使用。 例如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8條中有關未開發之山坡地。 相關條目 公物 行政用物 公共用物 特別用物 營造用物 行政法, 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