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法定主義

係指法律規定的執行名義種類甚多,依規定可分為六大類(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法律規定以列舉者為限,不許當事人自行合意創設約定,亦不許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法律所定的執行名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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