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後,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專利權人得將其專利權專屬授權他人實施,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專利法第62條、第120條、第142條)。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該商標(商標法第39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專屬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在被授權範圍內,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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