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拘束人身自由的行政罰,係剝奪違反行政法規之受罰行為人身體自由的短期自由罰,期限原則上為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但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最長得拘留五日。科處拘留依法應由法院裁處。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
例如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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