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命令

又稱「補充命令」,是學理上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所做的分類,係指立法機關就某些事項於法律中不預為規定,而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者。

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有無法律授權作為區別標準,如果是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的命令,稱為「授權命令」;如果沒有法律授權,而是基於行政機關職權所訂定的命令,就稱為「職權命令」。

例如 台灣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施行細則,即係立法機關授權主管機關制定之授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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