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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分

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貫徹,行政機關得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類型

違法負擔處分

負擔處分既對人民不利,其撤銷通常不發生既得權利或信賴保護問題,故行政機關對違法之負擔處分,得不問其是否已屬確定,隨時加以撤銷。撤銷違法處分性質上乃屬行政機關裁量事項。

違法授益處分

撤銷違法授益處分須考量: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遵循前者則處分既屬違法自應撤銷;依照後者則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已取得特定身分或某種權益,即不應再予剝奪。兩者須取得均衡不致偏廢始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第2款,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該處分不得撤銷。

此外,一旦撤銷應補償受益人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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