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
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形成
公用地役關係
,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土地的
所有權
權能就受到限制。
釋字第400號解釋
理由書指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須具備的要件:
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只為通行的便利或省時。
在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阻止通行的情形。
須經歷的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不一定限定期間要多久,但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已經記不得確實的開始時間,只能大略知道(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
相關條目
公眾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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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