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完成

已發生且可得行使的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時間不行使,該請求權即消滅的法律制度。

例如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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