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53條明定:「行政院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明示行政院在我國法律上之地位。關於行政院之組織分別規定於憲法(憲法§54~§61)以及行政院組織法中。
憲法第58條第1項雖然規定行政院須設行政院會議,然而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5條,其決議並無法拘束行政院長。故行政院會議並非權力機構,其地位僅為提供意見的幕僚單位,實際上決策權仍然是由院長獨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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