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關

也稱為「分支機關」。 基於地域需要且具一定服務經濟規模,而派駐在本機關以外之地區服務之內部單位,並明訂於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

派出機關係中樞機關為了業務的推廣或服務人民,在各地分設的業務機關,僅是上級的委託機關或代理機關,無本身權力,須以上級之意志為意志。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大安區公所為臺北市政府之派出機關。

特性

  1. 功能性業務組織
  2. 單純的管理組織,經指定辦理某項業務
  3. 僅是上級的委託機關或代理機關,無本身權力,須以上級之意志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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