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關 也稱為「分支機關」。 基於地域需要且具一定服務經濟規模,而派駐在本機關以外之地區服務之內部單位,並明訂於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 派出機關係中樞機關為了業務的推廣或服務人民,在各地分設的業務機關,僅是上級的委託機關或代理機關,無本身權力,須以上級之意志為意志。 如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大安區公所為臺北市政府之派出機關。 特性 功能性業務組織 單純的管理組織,經指定辦理某項業務 僅是上級的委託機關或代理機關,無本身權力,須以上級之意志為意志 相關條目 中樞機關─派出機關 業務部門─幕僚部門 首長制─委員制 行政法, 行政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