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權 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權限,如果要重製他人的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必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就可能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例如 複製出版書籍、拷貝DVD(盜版)、將電視節目錄影、將他人演講錄音等。 相關條目 著作權 行政法,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