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物行政處分

具有物的性質,在物有個別或概括承受時,可由該物的繼受人受讓人代替原受處分人的行政處分,即該行政處分得對該物的繼受人或受讓人發生效力,使其受到該行政處分的拘束。

例如 主管機關違章建築所有人甲作出拆除違建處分,該處分是直接對違章建築所有人甲設定其拆除義務,但由於拆除違建義務是可替代行為,也可由該物的繼受人(如買受人乙)為之,所以也得對繼受人(乙)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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