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用物

又稱之為「特別使用公物」。係指應先經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依其目的,供特定人(公物主授權之人)利用之公物。即該公物並非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使用,該公物在許可範圍內使用人具有排他之權利,而非一般大眾人人皆可使用。

例如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8條中有關未開發之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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