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乃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即管轄法定原則), 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此即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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