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恆定原則

又稱「權限不可變更原則」,乃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以法規為依據(即管轄法定原則), 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此即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之意旨

內涵

  1. 行政機關之權限原則上不受其它機關之侵越。
  2.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自己之權限,將之移轉予其它機關。但亦有例外而發生權限變更或管轄權移轉之情形; 委任委託委辦
  3. 非以法律或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變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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