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職能治療師法》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者。
業務範圍
職能治療
評估。
作業治療。
產業治療。
娛樂治療。
感覺統合治療。
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
醫師
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相關條目
執行業務所得
醫事人員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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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