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職能治療師法》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者。

業務範圍

  1. 職能治療評估。
  2. 作業治療。
  3. 產業治療。
  4. 娛樂治療。
  5. 感覺統合治療。
  6. 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7. 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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