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
係指
行政行為
不以發生
法律效果
為目的,而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時。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概分三類如下:
知之表示
觀念通知:舉凡氣象報告、政令宣導等等。
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係
行政機關
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之行為。
執行行為: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例如:違建之拆除。
事實作業:除了前述類型以外的行政事實行為,例如: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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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
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