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

係指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時。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概分三類如下:

  1. 知之表示
    1. 觀念通知:舉凡氣象報告、政令宣導等等。
    2.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之行為。
  2. 執行行為: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例如:違建之拆除。
  3. 事實作業:除了前述類型以外的行政事實行為,例如: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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