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了達成行政任務,必須結合龐大的人力和物力,所以建立各種複雜精密的「行政組織」。
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以組織性型態運作,即行政主體(例如 臺北市)透過其設立的「行政機關」(例如 臺北市政府及其各局、處)行使其權利義務,並由隸屬於行政機關的各「行政人員」具體處理各相關行政事項,以完成其職掌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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