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白確定,具有可了解性、可預見性及可審查性。
按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所指應明確之內容標的,除行政機關、相對人外,主要係指行政處分所規制之法律效果而言,其規範理由在於要求法律效果明確,使處分相對人立即知悉其規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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