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罰

違反稅法的處罰,有因行為人違反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予處罰者,不以漏稅為必要,為行為罰(至於因逃漏稅捐而予處罰者,則為漏稅罰)。此所稱作為義務,例如稅籍登記、辦理結算申報等。

舉例而言 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1.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2.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3.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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