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餘地

係指行政機關經法律之授權,於法律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決定是否使有關之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此種由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得為決定或選擇之活動範圍。

相關行政流程參與者,對於該流程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權加以准否而言,並不以具有最後決定權為必要。

簡單來說,如果公職人員於其職務權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均屬對該個案具有裁量權,其於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之利益衝突時,即應依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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