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代理(行政)

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1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仍得單獨代理之(第2項)。」則法院或他造當事人之行為,可任向訴訟代理人其中一人或全體為之,均對委任人發生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883號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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