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審期間(行政)

行政法院通知當事人到庭進行訴訟程序時,除有緊急情形外,應預留一定的時間,使當事人有充裕的時間準備訴訟攻防。

行政訴訟法第109條即規定,言詞辯論期日,距起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10日的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不在此限。

如果你是想知道刑事訴訟上的規定,請參見就審期間(刑事);或民事訴訟的就審期間(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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