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指單方要求為如何的一定行為,而其相對受請求的機關、人員,原則上雖然不得拒絕。
例如 受訊問人請求於筆錄上為增刪記載、利害關係人請求逮捕通緝犯、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告請求對質等,但其實受請求之一方,仍有自由裁量權,甚至縱然不加置理,猶難遽謂必然違法,然而基於現今「司法為民」的理念,恐怕不太適宜,故無論准駁,皆宜以適當方式,使請求人得悉其請求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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