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匿報

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 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2. 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48小時以上。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

以各種方式拒絕或推諉製作報案筆錄,且未通報及填輸刑案紀錄表,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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