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遲報 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逾1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逾48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48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相關條目 匿報 虛報 遲報 警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