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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

係指人民負有公法上給付義務(例如欠繳罰鍰、欠稅),明顯有繳納的能力(過著奢華的生活),卻故意隱匿資產、拒絕履行(就是所謂的脫產),經行政執行機關追繳無效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法院若裁定准許,則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拘留,性質類似監禁於看守所,管收最長可達3個月。

合法程序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符合管收要件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第6項)

要件

  1.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2. 顯有逃匿之虞。
  3. 就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4.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救濟

遭到管收時,除了繳錢重獲自由外,若真的沒錢,被行政執行處和法院誤會,誤遭管收時,可於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而若有以下事由,則應立即停止管收,亦可作為抗告之理由:

  •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
  •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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