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遲報

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1. 逾1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 逾48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3. 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48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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