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遲報
重大刑案
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逾1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逾48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普通刑案
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48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相關條目
匿報
虛報
遲報
警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