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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保證金
- 係具保人為被告免予或停止羈押之目的而繳納,具保人繳納後,在未經依法沒入前,國家委由代理國庫之銀行加以保管,保證金仍屬具保人所有,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期間,自得生有利息,且屬具保人所有。 " ~~ ====== 刑事保證金 ====== [[被告|被告]]經[[拘提]]、[[逮捕]]或[[羈押]]後,經[[檢... ]]或[[停押|停止羈押]]之目的而繳納,具保人繳納後,在未經依法沒入前,國家委由代理國庫之銀行加以保管,保證金仍屬具保人所有,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期間]],自得生有[[民法:孳息|利息]],且屬具保人所有。 <wrap info>例如</wrap> 在許多刑事案件,當被告關在[[看守所]]一陣子之
- 扣押
- 扣押", description="扣押係指為保全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自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而對其暫時占有之強制處分,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法官決定,屬二分模式。 " ~~ ===... 扣押 ====== 扣押係指為保全[[證據]]或得[[刑法:沒收]]之物,自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而對其暫時占有之[[強制處分]],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法
- 非附隨搜索之扣押
- 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票。 如:停放在停車場的贓車,即無須再先經過申請搜索票,再為扣押。 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
- 提出命令
- tle="提出命令", description="提出命令係對「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國家機關得命其提出或交付,但並無強制力,屬間接強制處分。(刑訴第133條第2項)。 " ~~ ====== 提出命令 ====== 提出命令係對「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國家[[行政法:機關|機關]]得命其提出或[[刑法:交付|交付]],但並無強制力,屬間接[[強制
- 扣押物
- |犯罪]][[證據]]或得[[刑法:沒收|沒收]]之物,予以[[搜索]],或命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暫時保管以供偵查或審判上使用之物。例如:扣案[[刑法:凶器|凶刀]]。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