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正方法", description="刑法或刑事訴訟法所稱之「不正方法」,是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至於個案中之判斷,則視各該規定之規範目的而定。 " ~~ ====== 不正方法 ====== [[:刑法|刑法]]或[[:刑訴|刑事訴訟法]]所稱之「不正方法」,是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至於個案中之判斷,則視各該規定之規範目的而定。 ===== 實體法上 ===== 例如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所稱「不正方法」,是指違反正常收費流程,未實際支付應付之對價而取得物品而言。 ===== 程序法上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刑訴:被告|被告]]之[[刑訴:自白|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刑訴:羈押|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刑訴:證據|證據]]。」所稱「不正之方法」,是指一切類似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違法羈押,而侵害[[刑訴:自白任意性|被告自白任意性]]之方法而言。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