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真正溯及既往", description="不真正溯及既往係新法規範自新法生效前持續存在至新法生效時的既得權益事實或行為,如逕行適用新法,原則上合憲,例外違憲。 " ~~ ====== 不真正溯及既往 ====== 不真正溯及既往係新法規範自新法生效前持續存在至新法生效時的既得權益事實或行為,如逕行適用新法,原則上合憲,例外[[憲法:違憲]]。 <wrap info>例如</wrap> 對個人[[憲法:信賴保護原則|信賴的保護]]高於法律的公益目的,判斷依據包括:對於新法所生的負擔是否因為所保護的信賴正好是法律的持續有效而無評估[[:義務]]、受衝擊的[[法益]]種類、新負擔的嚴重程度等等。 **相關條目** * [[時之效力]] * [[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輕原則]] * [[折衷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從新從輕原則]] * [[不溯及既往原則]] * [[不真正溯及既往]] * [[真正溯及既往]] * [[限時法]] {{tag>立法技術原理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法效力 行政法 時之效力}}